据海南政法微信公号消息,3月11日上午,省高院依法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省一中院对被告人黄鸿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1月13日,省一中院对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鸿发等82人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始,以黄应祥为首的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县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1995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标志着以黄应祥、黄鸿发、黄鸿金、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上述经济实体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以非法收益为饵,引诱、拉拢、收买当地多名党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
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及其成员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共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20项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非法获利高达20余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