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得的二手抵押车遭收回,销售公司被判退款80%,法院:概括风险提示不能免除商家责任【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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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得的二手抵押车遭收回,销售公司被判退款80%,法院:概括风险提示不能免除商家责任【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29 23:27: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

低价购得的二手抵押车遭收回,风险提示能否免除商家责任?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龙某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一台特斯拉抵押车辆,车辆使用两个多月后被融资租赁公司取回,险些车钱两空。法院穿透审查交易实质,认定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判决解除合同,由汽车销售方承担八成退款责任。

案情回顾

14万元买来的车两月后被收回

2024年11月,龙某与成都某汽车销售部签订《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案涉车辆为不过户抵押/质押车辆,存在未还清贷款,具有被收回风险。龙某按约全额支付14万元购车款,销售部向龙某交付特斯拉车辆及部分债权凭证。

仅仅两个多月之后,2025年1月5日,该车辆被某融资租赁公司拖走,现场留下《租赁车辆收回告知书》。龙某报警后才查清车辆真实权属背景:案涉车辆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置后出租给原车主郝某使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此前,上海一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就该车辆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原车主长期拖欠租金,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将车辆直接收回。

花钱购入的车辆被第三方强行取回,龙某遂将汽车销售部及相关人员诉至成都市温江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全额返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价款赔偿。

庭审过程中,案涉汽车销售部抗辩,双方建立的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车辆买卖;协议已经明确提示抵押车交易风险,龙某明知风险仍自愿交易,车辆交付后风险已经转移,全部损失理应由龙某自行承担。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判决解除案涉协议,汽车销售部向龙某退还购车款11.2万元,并承担保全费2656元。对于龙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汽车销售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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