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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AI标识不是侵权通行证 标注非免责理由【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25 23:10: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

近日,知名女演员吴越发微博公开维权,揭露了一起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仿冒名人带货的网络乱象。短视频账号“花姐美肤日记”使用AI换脸和拟声技术,高度还原吴越的面部特征、神态举止和个人声线,制作虚拟带货短视频。视频中,AI生成的形象模仿吴越的语气语态推介护肤品,声称产品经过个人甄选,适合孕妇使用,营造出本人代言、权威背书的假象,以博取消费者信任并实现流量变现。为规避法律追责,运营方仅在视频角落用极小字体标注“含AI生成内容”。目前,涉事账号已被平台永久封禁,相关侵权视频全部下架清理。

白岩松:AI标识不是侵权通行证

利用AI伪造名人带货,即使标注“含AI生成内容”,也不能豁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声音进行商业牟利的侵权责任。AI内容标注是法律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绝非人格权侵权、虚假营销行为的免责借口。

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发展,制作仿真人像和模拟人声的技术门槛大幅降低。部分市场经营者将智能技术用于制作虚假代言内容,博取流量、非法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在李某瑾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涉案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截取他人公开授课画面,搭配可被公众清晰识别的AI合成人声制作带货视频,营造名人代言推广的虚假效果。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最终,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AI换脸拟声”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意见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以及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合成人声,均构成侵权。此外,操控生成合成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名誉受损,死者近亲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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