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结束聚餐后,亲友搀扶着醉酒的家属走到饭店门口时,听到旁边打包饭菜的顾客王某随口说了一句“漏了”。李某见被搀扶的女性家属衣服一角确实有点高,便上前将王某一拳打倒在地。张某见状也上前帮忙,对王某进行踢打。店员迅速将双方分开并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张某和李某坚称自己不是无事生非,主观上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研判。证据显示,王某当时背对着二人,正在打包。检察官指出,故意伤害罪一般基于双方事先存在的特定矛盾,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而寻衅滋事罪则以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为特征。如果行为人仅凭无端猜疑随意殴打他人,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并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没有过错,不存在挑衅行为。张某和李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凭主观臆断,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他们的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还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认定。
经过检察官细致释法说理,张某和李某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误区,认可检察机关对行为的定性。9月1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10月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大家,遇事不要主观臆测、一时冲动或争强好胜;在公共场合遇到分歧时,应保持理性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