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火车二手烟呛醒起诉铁路部门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今年2月,李某搭乘一趟K字头列车时,其铺位紧邻车厢连接处的吸烟区。下车后,李某持续感到胸闷、咳嗽,并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随后,李某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李某申请再审,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显示,李某称一审曲解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义务,忽视了铁路部门未履行健康保障义务的事实。李某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义务不仅仅是物理层面的安全送达。原审已查明,铁路部门在K988次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了吸烟区,配备了烟具,并通过广播和工作人员引导乘客吸烟。吸烟区与车厢无隔离,空气完全互通,整列火车使用同一个通风系统。李某所在的铺位紧邻连接处,全程暴露于二手烟和三手烟中,出现头晕、咽干、鼻炎发作、失眠、反复呛醒等不适,下车后持续胸闷、咳嗽,就医诊断为二手烟诱发呼吸道症状。
李某还指出,原审依据的是1997年的部门规章,该规章三十年未曾修正调整,与当今社会严重脱节。其“运行超4小时可在连接处吸烟”的内容,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规定冲突,不应适用。
铁路部门则表示,《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现行有效并可以继续适用。李某选择性援引法规,刻意回避了铁路行业的特殊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铁路客运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承运人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本案中承运人已履行该主合同义务。案涉列车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承运人依据现行有效的铁路行业细则,在车厢连接处划定专属吸烟区域,符合行业管理规范。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超长普速列车实现全车厢无烟。李某凭事后就医记录主张二手烟致其身体损伤,未能排除其他致病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与列车吸烟区设置存在必然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