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的一栋民宅里,一场特殊的庭审开始了。法庭没有设在法院,而是搬到了当事人家中。原告是一位老年男子,他起诉自己的亲生女儿,要求支付赡养费。在法庭调查中,一场“法理情”的纠葛逐渐浮出水面。

周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孩子8岁时前妻去世。后来,周先生再婚两次,女儿由爷爷奶奶和两位姑妈抚养。如今,周先生年事已高,生病卧床,在敬老院养老,需要支付服务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开销较高。据周先生现在的老伴刘女士陈述,目前主要是她和儿子在照顾老人,她也患病,儿子一个人负担全部赡养开支,负担过重,因此希望周先生的亲生女儿也能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前,刘女士也在屋内哽咽、哭诉:“你把所有的负担都留给我和我儿子了,我还要救你,我还要管你,我又没有那么大能力,我咋办啊……”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方并不认同。被告周先生亲生女儿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8岁时,原告第一次再婚;10岁时,原告第二次再婚。婚后,原告长期未履行对被告的抚养、教育、照料义务,被告全程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日常起居、学习开销、成长照料均由爷爷奶奶及两位姑姑承担。律师表示:“被答辩人从未尽到父亲的监护职责和抚养责任。”
被告方还提出,老人已将拆迁分得的房产与补偿款等,全部赠与了现任妻子刘女士带来的继子。目前,老人自己有退休金和存款,而被告丈夫残疾、女儿休学,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原告享有拆迁款87万多元及两套安置房,属于重大财产利益,足以覆盖其晚年生活医疗、养老全部开支,经济状况远优于普通老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更为不公的是,被答辩人将取得的两套安置房无偿赠与继子,主动处分自身全部养老保障,现在转嫁风险,恶意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