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许传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期间,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以及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2万余元。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许传智退休后仍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87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传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他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追缴,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该案于2026年7月23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许传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许传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