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新规定优化房地产信贷管理。该意见主要涵盖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调整,并对房地产贷款品种进行了总体规划。
对于开发贷款,《意见》提出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项目公司需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除预售资金、定金等按规定要求监管的资金外,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均应纳入该账户管理。此外,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发放开发贷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发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贷款期限匹配项目建设周期,预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现售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主办银行还需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直至开发贷款结清。
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意见》也作出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首先,延后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时点,确保购房者能够在拿到房子后再开始偿还贷款。其次,强调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直接进入相关账户。再者,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原来的30年延长至40年,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多灵活性。最后,允许商业银行与遇到还款困难的借款人自主协商,采取延后还款时间、展期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意见》还全面规划了覆盖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的房地产贷款品种,以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需求。在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多种类型的开发贷款支持;销售阶段则有个人住房贷款等产品帮助购买房屋;而在运营阶段,则设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等来促进住房品质提升及行业转型。
此外,《意见》预留了一定弹性空间,允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增设新的房地产贷款品种,以适应市场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