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9日晚9时35分,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黄鹤楼天桥上发生一起城管协管员与摊主冲突事件。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通报称,协管员金某(男,45岁)在巡查时因摆摊问题与摊主黄某某(女,44岁)和任某某(男,45岁)发生口角,两名摊主先动手殴打金某,导致其面部受伤。

随后,金某的同事严某(男,39岁)和郭某(男,40岁)赶来,三人一同对两名摊主实施了殴打。现场视频显示,两名摊主被控制后仍遭到持续殴打。目前,金某、严某和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这起事件中,金某本应是占理的一方,因为他在巡查中遭到了摊主的攻击并受伤。如果他选择报警、验伤并依法索赔,完全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他选择了另一条路:叫来同事,三人围殴已经停止反抗的摊主。律师指出,此时金某的行为已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报复,主观上已转为伤害故意。三人结伙殴打他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作为编外人员,金某此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协管员,金某手中握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这份权力意味着依法行事和文明执法的责任,而不是以暴制暴的资本。挨打后,他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维权,并通过伤情鉴定向摊主索赔。然而,他选择了最原始、最野蛮的方式。一时冲动,三名协管员从“执法者”沦为犯罪嫌疑人,不仅失去了工作,还丧失了作为公职人员最基本的法治素养。执法者尚且藐视法律,又如何让群众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