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一辆警车擅自将其他品牌汽车的车标更换为“长城汽车”车标。视频显示,这辆警车车牌号为“蒙K30警”,引擎盖上及两侧车门处均显示有“特警POLICE”字样,车顶安装有警灯,但前后车标均为“长城汽车”。评论区中有人指出该车实际属于其他品牌,并非“长城汽车”。

8月10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已核实此事并正在进行相应整改。同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树林召派出所某警务室负责人表示,涉事警车前后车标确系人为更换,目前正在整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车标是车辆登记备案的核心外观识别特征,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还指出,依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应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并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私自更改原厂车标会造成车辆档案信息与实车不符,破坏警车管理台账,交管与督察部门可对使用单位追责,对负责管理和改装车辆的工作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此外,擅自更换车标的行为还存在商标侵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拆除侵权商标标识,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