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女方是军嫂仍同居 获刑两年 破坏军婚典型案例【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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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女方是军嫂仍同居 获刑两年 破坏军婚典型案例【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01 22:17: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0

7月31日,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陈某破坏军婚案受到关注。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2022年7月,付某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是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是现役军人配偶后,仍搬入该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某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是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还通过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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