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对牛某某批准逮捕。该案中,涉案人员在明知对方出售的是从田地中挖出的出土文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意图转卖牟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再次向全社会敲响警钟:不仅私自出售出土文物违法,明知是出土文物仍予以收购,同样构成犯罪,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
法律明确规定:地下文物属于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均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农田、工地还是其他场所发现的出土文物,其所有权均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私自倒卖文物:法律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打击的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无论是出售方还是收购方,只要参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交易,均可能构成犯罪。收购出土文物,即便不是直接挖掘者,但只要明知或应知该文物系出土文物而予以收购、转卖,即涉嫌倒卖文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