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家医保局摘录张某坚受贿案二审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以下为案情摘录:
中国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坚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3)豫142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坚利用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下称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和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金1万元。宣判后,张某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主要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及副院长王某祥(另案)预谋后,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保证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李某星与张某坚约定,其销往该医院的药品所获利润中,张某坚获取三分之一的提成,并随时可以支取。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李某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张某坚、王某祥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按其约定,张某坚应从中得款2433万元,并授意李某星将该款代为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