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岁的杨某与时年52岁且有家庭的张某相识,并多次发生关系。二人断绝关系后不久,杨某与黄某在一起,并在2017年5月生下一子,杨某一直以为孩子是黄某的。

后来因孩子入学需要亲子关系证明,杨某才发现儿子并非黄某亲生。经亲子鉴定发现,张某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杨某随后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
杨某诉称,她是在2015年7月与张某相识并多次发生关系,但之后张某以家庭为由要求断绝关系。杨某随后与黄某在一起,并于2017年5月诞下一子,误以为孩子是黄某的。后因孩子入学需要亲子关系证明,才得知黄某与孩子并非亲生父子。杨某取得张某的身体毛发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杨某表示,她积极联系张某,但张某不予认可,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生活困扰。杨某要求张某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而张某辩称,他只记得和杨某发生过二三次关系,其他事情记不清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亲子鉴定报告结果,能够确定张某是孩子的生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杨某直接抚养更为妥当。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对孩子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考虑到张某的经济状况和年龄,法院酌定张某应支付400元/月的抚养费,孩子出生至今已满90个月,因此张某应当一次性支付36000元抚养费,并继续按400元/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并每月月底前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