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遛狗犬只2次跳起跑向路人 散步人受惊摔伤致残【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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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遛狗犬只2次跳起跑向路人 散步人受惊摔伤致残【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8 23:01:5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

患有骨质疏松症的刘女士晚上在小区散步时,遇到包先生骑车遛狗。犬只两次跳起导致刘女士受惊摔伤致残。6月16日,北京东城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

事发当晚,刘女士与丈夫在小区内散步,包先生骑着自行车牵着狗绳在二人后方遛狗。小区监控视频显示,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随后继续向前跑,刘女士受惊摔倒。她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并进行了手术置换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经鉴定,刘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骑车遛狗且狗绳较长,未能有效控制犬只,导致其受惊摔伤,因此向包先生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包先生辩称,他的狗并未接触到刘女士,刘女士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是自己摔倒的。他还指出,刘女士自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才导致伤残后果,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先生申请对刘女士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即使饲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刘女士在小区内正常散步,并无任何主动招惹犬只的行为,因此包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鉴定意见认定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关系,但刘女士的自身疾病属于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并非其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对侵权人责任的减轻。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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