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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拟扩大使用范围,这9种情形可提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08 22:58: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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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并公示征求意见稿,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新规拓宽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装修、缴物业费等提取情形,推进公积金数字化与异地互认互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公众可通过邮件、信函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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