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意见明确,将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鼓励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意见还强调,要完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同时,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措施,并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此外,意见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