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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眼睛失明被公司开除 法院判了 恶意制造旷工被判赔【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02 21:25: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0

王女士在岗26年,工作期间视力逐渐恶化,最终成为一级视力残疾,处于失明状态。她被公司先降薪免考勤,后突然要求打卡却不说打卡地点,最终以“旷工”为由开除。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恶意制造旷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20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子眼睛失明被公司开除 法院判了

1997年,王女士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商务经理。工作期间,她的视力逐渐恶化,最终发展为一级视力残疾。2023年2月,公司与王女士协商降薪离岗,约定从次月起无需考勤,工资从8000多元降至3000多元,只需提交病休申请。王女士接受了这一安排。

然而不到一年,2024年1月15日,公司突然通知王女士,自1月1日起必须通过门禁考勤设备打卡,但未告知打卡地点。王女士多次请求公司沟通,公司始终不予正面回应。此后四个多月,公司默默记录王女士“缺勤”。2024年5月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期间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离职证明。仲裁仅支持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请求。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2023年3月以后已不对王女士作实质性考勤要求,2024年1月单方面变更考勤规则,既未与王女士沟通,也未告知打卡地点等具体信息,实质上是以变更考勤要求的方式制造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多万元、2024年1月1日至5月8日期间工资1万多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变更考勤规则、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变相逼迫残疾人劳动者离职。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文明与法治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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