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升高,亲水活动增多,许多人会相约前往水库、河流等地游泳戏水。但由于对环境把握不准和对自身条件评估不足,一些人盲目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那么,相约出行的同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7月一个炎热的上午,12岁的小扬骑电动自行车来到同学小于家,邀其一起玩耍。小于母亲以小于“没空”为由拒绝他跟同学外出。离开后,小扬通过微信与小于联系,两人商议一起外出卖掉一部旧手机。随后,小于瞒着母亲悄悄离家。
会合后,小扬骑车搭载小于前往邻镇,卖掉了旧手机。时近中午,天气酷热,二人来到一处河道岸边。小扬因故未下水,14岁的小于则自行脱衣走入河中。小于起初在浅水区玩耍,随后逐渐走向河心。不久,小扬听到呼救声,只见小于在水中一阵挣扎后沉没。小扬在岸边呼喊无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边求救,便独自骑车离开。
两日后,小于的遗体在河道下游被发现。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在警方首次询问时,小扬谎称两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开,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问话,他才说出实情。
双方家庭为此发生责任归属纠纷,经调解未果。此后,小于父母将小扬及其父母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扬及其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观点激烈碰撞。该案还涉及一个关键事实的认定——究竟是谁提议下河玩水?小于父母认为是小扬带他去河中玩水的。法院审理后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小扬提议并带小于下河游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人驾车来到河道岸边准备下水玩耍,随后小于自行下水。从常理推断,若是小扬极力提议下水,其本人始终在岸上,行为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是小于自行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