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报销事宜被董事长当众训斥、通报批评,最终自缢身亡,其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
陆千是北京某公司投融资部的中层管理人员。2018年5月25日,他因报销问题与公司高管发生争执,并受到董事长训斥。回家后他对家人表示自己在单位遭受不公正待遇,情绪低落。
5月28日,公司在中层领导微信群中对陆千进行了通报批评,称“如有下次将主动请辞,希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陆千在群中回应“坚决执行公司决议,下不为例”。
大约一周后,6月6日上午,陆千在与其母亲通话时明确表示要自杀,其母随即联系公司领导求救。主管虽与陆千通话确认状态,但未采取任何安抚或陪护措施。中午时分,陆千的妻子和父亲赶到公司想见他,却被告知他已经外出办事。实际上,陆千在午休后约14时才与同事正常外出开展项目踏查,同行同事并未接到关于留意陆千情绪状态的通知。16时左右,陆千结束工作与同事分手,各自离开。
17时左右,陆千被发现在当地世纪城东侧树林内自缢身亡。警方刑事侦查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依法认定陆千系自杀身亡。
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33648.8元,同时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相关损失。
原告家属认为公司管理层管理失当,因琐事严厉训斥并公开通报,给陆千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在陆千出现明确自杀倾向且家属紧急求助时,公司主管消极不作为,未进行疏导、未通知家属、未采取防护措施,这种漠视与失职是导致陆千悲剧的主要直接原因,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属还主张未缴社保的损失应合并审理。
被告公司辩称陆千自杀属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公司管理行为合法合规,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完全无过错。公司提出未缴社保的诉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走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不宜合并审理,请求法院驳回家属所有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