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领域的现行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共设五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吸收,并在绿色低碳发展等新领域作出新的法律规定。法典正式实施后,部分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另有20多部相关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等将继续保留。

法典还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编首次系统规范了生态修复全流程,细化了生态修复流程,突出生态修复重点,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和矿区等典型生态修复场景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也适用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因造成生态破坏而应承担的生态修复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