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为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后,对于新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实施第三方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预收款,只能根据工程进度分节点从监管账户提取。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统计显示,2013年纳入监管的资金646.5亿元,拨付资金484.2亿元,实现了资金监管覆盖率100%,拨付正确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