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往往牵扯复杂的恩怨情绪,外人难以简单判断是非曲直。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百岁老人与子女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亲情遇上契约,法院该如何厘清这道难题?
现年百岁的李奶奶在2002年丈夫去世后,为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与六名子女共同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约定,丈夫生前购置和租借的五处房屋应按六子女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包括案涉甲处公房及乙处私房。
然而,2009年,小儿子明明在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处公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自己。2021年,李奶奶将乙处私房出售,获款近3000万元。此后,她将售房款均分为六份,分别支付五名子女各一份,但仅向明明支付了200万元。明明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李奶奶及其他子女共同支付售房款差额200余万元。
李奶奶与其他子女认为,明明擅自变更甲处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其他子女无法主张该房屋相关权益,因此李奶奶不应再继续按协议支付售房款。他们指出,明明已实际获得甲处公房的使用权及200万元售房款,总体利益并未受损。李奶奶表示不愿再支付剩余款项,其余子女也均同意放弃对甲处公房的权利主张。明明则辩称,甲处公房与乙处私房属不同性质,应分别结算,以甲处公房并非产权房、没有市场价值为由,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协议有效,明明有权分得六分之一售房款,而甲处公房问题应另案处理,故判决李奶奶向明明支付差额200余万元。判决后,明明与李奶奶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