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7分钟下班出车祸公司否认工伤 工伤认定争议解析【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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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7分钟下班出车祸公司否认工伤 工伤认定争议解析【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0 23:28: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

上下班路上出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山西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七分钟后在距离公司三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提前7分钟下班出车祸公司否认工伤

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以来,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此现象提出过警告或处罚。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这一结论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且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在卢某案中,尽管公司规定18时下班,但长期形成的“17时50分至18时”常规下班时段已被单位默许,17时53分显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均在卢某从公司返回住所的常规路线上,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因此,其工伤认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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