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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小区前物业向业主追讨206万 服务亏损引争议【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0 23:28: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4

近日,深圳罗湖一小区业主因与前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纠纷面临超过200万元的赔偿。据该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成员王先生介绍,小区建成于2003年。2024年4月,小区业主大会收到前任物业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要求支付其为服务活动垫付的费用及合同酬金,共计206万余元。

深圳一小区前物业向业主追讨206万

起诉状显示,2019年5月,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的方式确定了某物业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年6月,小区第三届业委会与该物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物业公司每月按应收项目饱和收入总额的10%提取酬金。合同到期时,如物业服务费用存在不足,由业主在合同到期前一次性补足。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经审计出现物业服务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进行补充。

深圳一小区前物业向业主追讨206万 服务亏损引争议

起诉状称,该物业自2019年9月起为小区提供服务,至2023年8月退出。实际退场后,物业仍与小区业主大会沟通审计事宜,但未得到明确回应。2023年11月,物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报告显示,物业累计亏损219万余元,不足以支付项目对外债务和应付原告垫付费用及酬金206万余元。基于此,物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目前,该案仍在一审审理阶段。

小区业主大会对此表示无法认可。王先生指出,物业虽设立了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但各项开支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账户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共管”。物业公司进场后,第三届业委会任期届满,直至2024年11月新一届业委会才正式备案。服务期间,物业公司除了公布少数季度收支财报外,各年度预算均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会议审核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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