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上下班高峰期,一辆违规插队的小汽车导致公交车急刹。公交车上的乘客李女士(42岁)因急刹碰撞到头部,被送往医院检查。检查发现李女士已怀孕六周,但由于头部CT检查和服药,她被迫进行人工流产,并且碰撞还导致了她的嗅觉丧失。
李女士随后起诉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某(女),要求赔偿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两名被告均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接受CT平扫的事实,被告应承担上述医疗费用。然而,对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酌情判定赔偿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到高额赔偿的标准。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小车司机张某被认定为全责,因为公交车急刹车是由于张某驾驶的小车强行且违规插队造成的。公交车司机面对违规插队的车辆采取急刹措施并无不当,因此无责。李女士起诉的是公交公司,但在公交车司机处置得当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公交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要求乘客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