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玉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田玉军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间,田玉军利用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以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
法院认为,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宣判后,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