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廊坊市的颜女士反映,因身份信息被错列为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两年内多次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核查、传唤。即使她多次澄清,执行局工作人员仍携民事判决书到其工作单位调查。颜女士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执行程序违法,并对其身心、名誉造成损害。她通过多种方式投诉,要求执行局就此事致书面道歉函,但未得到回应。
颜女士表示不认识该案的原告张某丽和被告闫某,也无法与二人取得联系。去年她首次接到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称其涉及张某丽起诉解某波、闫某的经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300万元)。她及时澄清自己与被告人闫某名字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前六位也不一致,且非廊坊市本地户籍。然而,此后一年间,法院仍通过电话、短信及挂号信多次联系她,她因传票姓名与实际不符而拒收。
2025年4月,事件进一步恶化。4月7日,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赵姓工作人员短信通知颜女士参与调解,颜女士第一时间回复并电话联系,证明自己并非该案被执行人。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确认不会打扰。但到了23日,两名执行局工作人员携带民事判决书至颜女士工作单位,通过办公室人事科联系其领导核查身份,领导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非颜女士本人。
颜女士质疑广阳区人民法院从立案到执行始终未严格审查证据。她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但在反复核实信息后,对方仍带着民事判决书到她的工作单位,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颜女士称,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及的法院在处理原告诉讼时应遵循的审慎原则相悖,是执行程序违法,存在工作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