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发红包或转账很常见,但分手后可能会出现经济纠葛。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定性?能否要求返还?
2023年5月,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吴某,两人很快发展成恋爱关系。短暂共同生活后,李某因故外出,三个月后分手。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共向吴某转账36次,累计8万多元。其中一笔2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吴某也有一笔5000元转账给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这些转款为借款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并支付利息。吴某辩称,这些款项基本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支出,也有部分是李某对她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和消费账单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恋爱期间较短,仅为三个月,且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更短。李某转账8万多元给吴某,超出当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款项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结合双方感情程度、经济能力及李某转账时部分备注为“借款”等多重因素,法院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鉴于李某的转账次数较多,且部分数额较小,确有共同生活或维系感情需要,法院酌定部分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则属于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LPR资金占用费。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但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则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分二者需结合转账金额、双方关系、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且无明确借贷合意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而金额较大、备注借款或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在此提醒,恋爱期间发生财物来往时,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