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并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同时,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中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