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都知道行车时要和前后左右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那么,对于行人来说,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则呢?近日,青岛发生了一起引发热议的事件。女子刘某在人行道上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导致刘某当场摔倒并骨折。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赔偿了7万元。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刘某和王某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相撞。刘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8000多元。刘某认为自己因王某碰撞而骨折,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许多人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则不适用于行人。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应适用于前后车之间,行人与行人相撞并不适用。如果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让日常行走充满不确定的风险。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偏重。
尽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人需要保持安全距离,但法院可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