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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八亿贪官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3 00:49: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9

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李鹏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受贿超八亿贪官被判死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受贿超八亿贪官被判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法院认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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