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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摩托上下班被开除 法院判了 企业规定被判无效【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10 00:53: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40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入选。该案由重庆市丰都县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

当事人郎某是某水泥公司的员工。公司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的通勤车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没有直达公司的客车。因此,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郎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丰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强调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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