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刘芳与前夫王鹏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自2009年起,刘芳多次在厦门某医院进行取卵手术,最终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三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冻存在该医院。2015年,两人离婚,刘芳至今未婚,而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已经四十多岁的刘芳去医院检查,发现排卵功能下降且存在早衰症状,但子宫功能正常。她希望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由于之前在某医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刘芳希望将冷冻胚胎取回并另找其他医院进行移植,但遭到医院拒绝,理由是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刘芳提起诉讼,王鹏出具《承诺函》授权处置胚胎并承诺共同抚养。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芳对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但由于公序良俗考虑,不宜由个人直接占有。最终判决刘芳提供证明7日内某医院需将胚胎返还至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驳回了刘芳要求个人直接占有胚胎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