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单位,而其年近七十且身患癌症的女儿要求依据继承权分割房产。双方矛盾尖锐,并对房屋价值认定存在巨大分歧。最终,在海淀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原告设立永久居住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折价款。
原告凌黎是父母唯一的继承人。她声称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捐赠给单位,并委托单位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属于父亲的部分遗产,且自己急需用钱进行治疗,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单位则表示,尽管凌云未留遗嘱,但他生前多次表达过捐赠意愿。温雅通过微信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单位工作人员也实际管理和支配了她的银行卡,并负责了医疗和丧葬事宜。因此,单位认为该笔款项不应视为遗产范围,不同意凌黎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凌云和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凌云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凌黎占四分之一份额,单位占四分之三份额。然而,双方都不满意这种划分方式。
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单位希望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而凌黎则希望继续居住在房屋中。考虑到房屋的特殊情况以及双方的具体需求,法官建议单位从情理法角度考虑凌黎的特殊困难,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过多次协商,凌黎主动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房屋折价款以换取继续居住的权利。单位同意为她在房屋中设立居住权,并支付一定的折价款用于她的治疗费用。此外,凌黎还决定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书籍捐给单位。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