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高某与江苏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操作工岗位。2023年2月7日,因生产需要,公司向高某发出《临时调岗通知书》,安排他从装配操作工调整为注塑操作工,薪资、工作强度和环境没有明显变化,时间为一周。高某认为这次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拒绝到新岗位工作,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随后,高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调岗只是临时性的,并未改变主要合同内容。高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自行离开公司,不再提供劳动,应视为自动离职。因此,不符合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