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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税收政策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0 00:55: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并对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公告执行。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意味着深圳取消了此前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需按转让收入1.5%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保持不变。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新规定指出,如果个人出售已持有两年及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则免征增值税;若住房持有时间不足两年,则需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深圳市遵循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具体而言,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于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情况,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同样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而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则减按2%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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