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埋一壶银元 两男子挖109枚贩卖获刑
在荒野处不经意间挖到古墓并发现几件文物,很多人会觉得这是天大的好运。然而,这样的事情带来的未必是财运,有时甚至是霉运。
贵溪市人民法院龙虎山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2023年11月初,被告人杨某、李某和童某在贵溪市志光镇柏山村平整林地时,意外发现一处古墓。三人用铁耙和徒手挖掘,共挖出两件瓷瓶和三件瓷碗。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决定将古墓彻底掩埋,并保守秘密。但不久后,此事败露,三人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投案自首,并交出了私分的文物。
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该古墓为南宋时期的石墓室,属于具有较高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出土的瓷器属于景德镇窑青白瓷,同样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考古价值。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合伙盗掘古墓葬,破坏了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三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承担修复古墓费用11256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官强调,对盗掘损毁古墓葬的行为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促进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