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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向前冲协议规定不承担意外损失 选手曝受伤自理引争议【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30 13:27: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2

近期,《快乐向前冲》金乡赛道事故引起公众关注,该节目多位参赛者在挑战过程中不幸摔伤。在5月25日的节目播放中,一位董姓青年成功通过首关疯狂跑步机,却在翻滚积木环节落水,导致踝部受伤。他描述当时的水域较浅,并提及水中似乎有不平整物体,受伤后艰难自行上岸,最终单脚跳上了救护车。几乎同时,另一位女选手也在比赛中骨折,二人被送往医院,工作人员建议前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并承诺报销费用。

快乐向前冲协议规定不承担意外损失

董先生透露,他的朋友同样在首关不慎擦伤,而医生告知他们上一期节目也有参赛者遭遇骨折。女选手小黄分享了她的遭遇,落水后腿部严重肿胀无法移动,她自费雇佣救护车返回无锡,经诊断为胫骨腓骨断裂。救护车及初步治疗费用均由小黄和董先生共同承担。

快乐向前冲协议规定不承担意外损失 选手曝受伤自理引争议

针对这一系列事件,两位受伤选手展示了与节目组签订的参赛协议,其中明确指出参赛者应认识到节目的竞技性质及潜在风险,同时声明硬件设施完备并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协议还强调,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节目组不对参赛者可能遇到的任何损失负责。两位选手指责此协议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并对节目组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出质疑。羊山景区的一名负责人则表示,目前事件正由保险公司处理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就此事分析指出,该协议作为节目组预先设定的格式合同,限制了参赛者的权益,减轻了自身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此类条款被视为无效的霸王条款。赵律师进一步强调,频繁发生的参赛者跌伤骨折事件,证明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节目组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节目组应对受伤选手做出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专家的观点明确了在此类事件中,节目制作方应承担的责任界限,为公众提供了法律视角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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