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无驾驶证,陆某却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不巧,他遭遇交警例行检查。面对执法,陆某非但未停车配合,反而慌乱中关窗欲逃,却在这一过程中将交警卢某的手臂卡在车窗内,拖拽前行30余米,致其手臂擦伤、左脚破皮。事后,陆某得到了卢某的谅解。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陆某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陆某到案后坦白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其中,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采取枪支、管制刀具攻击、驾车撞击等方式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交通法规实施,维护道路安全。每一位驾驶员与行人均应自觉遵守交规,尊重并配合交警执法。切勿因一时侥幸,由轻微违法演变为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严惩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定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与人民警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