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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慧敏 林竞立:打造数字贸易新引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01 01:37: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8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字贸易也蓬勃兴起,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我国要抓住数字贸易发展机遇,打造我国国际竞争新优势。

数字技术重塑全球贸易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来看,数字贸易指商品和服务贸易中的数字交易,主要包含涉及消费者、企业和政府的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数字贸易可以细分为:一是数字订购贸易,即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二是数字交付贸易,即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由此可见,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之间的交集在于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相对于一般的服务贸易,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例如可数字化交付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

过去30多年,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数字市场和数字平台的发展。它降低了贸易成本,极大影响了商品、服务和信息的流通交换。近年来,数字技术的突飞猛进更是重塑了全球贸易链,改变了贸易的形态,推动着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数字化加速转型。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22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出口额为4.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以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进出口总金额计算,美国、爱尔兰、英国、德国排前四名,我国居第五位。

我国数字贸易前景广阔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进出口货物贸易都取得了飞速增长,常年居货物贸易进出口金额的世界首位。和传统贸易相对比,2022年我国货物出口金额占全球的13.95%,但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出口金额占全球的比例只有5.14%。由此可见,相比于传统货物贸易,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潜力有待深入开发。和数字贸易强国相对比,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的进出口总金额约为排在第一名的美国的1/3。在数字贸易的体量方面,我国与发达经济体之间还存在差距。

我国在发展数字贸易方面具备一定的潜力。我国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数字领军企业发展良好。一方面,我国独角兽企业的数目占据了全球的约1/4,这些企业主要来自金融科技与软件服务等和数字经济紧密相关的行业。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企业出海态势良好,例如抖音、希音等赢得了大量海外年轻消费者的喜爱。

石慧敏 林竞立:打造数字贸易新引擎

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其必将在长期里对未来的国际分工分配格局产生深刻影响。发展数字贸易可以给我国的高质量发展带来多方面的红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展数字贸易拓展了贸易主体的范围,可以促进我国贸易规模的快速增长。传统的国际贸易参与门槛较高,企业需要付出大量的前期成本了解海外市场,建立销售网络,因此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大多为大中型企业。数字贸易在线平台和数字技术使得我国更多的企业能够直接面向全球市场,降低了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前期成本,打开了新的贸易空间。

第二,发展数字贸易可以促使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达到新的高度。发展数字贸易的过程也是我们向发达经济体学习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管理经验的机会,通过“边贸易边学习”的模式,我们能进一步挖掘我国海量的数据资源和丰富的贸易数字化应用场景。因此,数字贸易作为新兴的国际经济交往和竞争领域,对于我国产业升级和价值链跃升意义重大。我国更应该充分发挥所具备的发展数字贸易的独特优势,要进一步优化网络布局,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三,发展数字贸易可以倒逼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数字贸易的发展可以增加竞争,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生产力强的企业通过数字贸易的发展,拓展了销售渠道,使其更具有竞争力。对那些没有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带来竞争压力,从而带动所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孕育出多种新模式新业态,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国整体的数字化水平。

石慧敏 林竞立:打造数字贸易新引擎

抓住数字贸易发展的历史机遇

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和制定。近年来,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发生在传统货物贸易领域,这也提醒我国应该更加提前介入和深入参与数字贸易。从全球来看,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是新兴产物,数字贸易规则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未推出对全球具有普适性规则的背景下,一些发达经济体主导制定了TPP、TTIP、TISA三个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用以维护成员国的自身优势。近年来,我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工作小组已经成立。在WTO电子商务实施的议题中,我国也多次递交“中国方案”。此外,我国已成功举办两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设定的讨论,有利于我国在数字贸易发展的早期阶段掌握主动性。

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数据隐私的力度。相比实物有形产品,数字产品和服务更加侧重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依赖。目前而言,我国在为信息技术提供安全保障、给数据隐私设立保护措施等重点领域,以及争端解决、电子认证等信息安全规范化领域的规则体系仍然不健全,在个人信息保护、私人部门参与及应邀商业信息等规则上也处于较弱状态。对数字贸易而言,因其可数字化交付的特征,对“安全性”和“隐私性”的保护要求都较高。因此,为了给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我国需要加快数据安全、隐私等方面的规则制定。

注重人力资本的培养。要重视培养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人才,优化吸引全球人才的方案,做到全球引智。一方面,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所涵盖的大多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人力资本的依赖远远高于传统贸易。为了配合我国未来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布局,需要加强对我国数字人才后备军的培养。这需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系统,培养数字经济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我国在“全球引智”方面,还处于较弱的状态。要积极争取推动数字贸易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推动数字贸易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简化外国人来华审批流程等。数字贸易的发展,本身就是推陈出新的过程,数字贸易品牌的创立、数字贸易业态的出现、数字贸易企业的运营、数字贸易产品的推出,都需要相关人才加持。完善相关人才政策,让人才“留得住”,对数字贸易发展大有裨益。

充分利用自贸区,作为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管理和政策评估的试验区。自贸区是我国开展数字贸易和经济的先锋,应充分利用自贸区,为推广全国性的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政策提供参考。在自贸区内,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以了解数字贸易企业的瓶颈期和实际困难,及时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定期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商协会、第三方商业机构等,对数字贸易相关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并撰写调研报告,评估数字贸易扶持政策效果,确保数字贸易企业能成立、留得下、经营好。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这些措施有利于主管部门掌握数字贸易发展客观规律,能够有效促进数字贸易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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