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老人自杀身亡后其儿子因悲伤过度,忘了通知姑姑。老人火化当天,姑姑因侄子没有通知她,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侄子将姑姑殴打至骨折。事后姑姑一气之下,将侄子告上法庭。
今年68岁的王大爷身患重度抑郁症。今年6月份时,王大爷因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
儿子王先生得知后悲痛欲绝。事后王先生以儿子的身份为父亲王大爷操办身后事。可王先生在通知亲朋好友时,却没有通知与父亲感情很好的姑姑。
姑姑王大妈在哥哥王大爷火化当天,从其他亲戚朋友口中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指责侄子王先生,为什么不通知她这个亲姑姑,并与其发生争执。
父亲去世后,王先生的心情本来就不好,见姑姑王大妈当众指责自己,遂认为姑姑作为长辈,不应该在这个时候、这种场合来挑理、来找自己的麻烦。
最终,双方由争执遂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王先生将姑姑王大妈殴打致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大妈无法理解侄子的行为,遂告上法庭。
得知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后,司法部门尝试调解处理此事。毕竟,这场官司打起来后必定会导致姑侄俩的关系破裂。当然,王大妈是能打赢官司的。
有网友认为,即便王先生本人悲伤过度,难道他没有母亲、其他兄弟姐妹、妻孩等其他亲人么?这么大的事竟然不通知亲姑姑,确实说不过去。不过也从侧面证明,两家人平时就很少来往、很少联系。
也有网友认为,都殴打致骨折了,这难道不是故意伤害么?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以治安拘留了吧?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从情理上讲,王先生在父亲尸骨未寒时殴打父亲的亲妹妹、自己的长辈王大妈,确实说不过去。
从法律上讲,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警方对王大妈进行伤情鉴定后才能最终确定。
总而言之,致轻伤的,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并非构成违法,就一定会被警方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具体而言,本案事出有因,双方是亲属关系,即属于因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的违法行为。因此,警方一般会秉承化解群众家庭矛盾的宗旨,去调解处理。但王先生最终会不会被处罚,要看双方的态度。
也就是说,从警方没有拘留王先生,王大妈也没有坚持要求警方处理王先生来看,王大妈大概率也是不忍心让自己的侄子被警方拘留的。即其同意调解。
最后,王先生不仅侵害王大妈身体健康权,同时还侵害王大妈的祭奠权。
行为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从民法上讲,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这一点没有异议。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
具体而言,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
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声称是过度悲伤导致忘记的,但客观上,其过错行为侵害了王大妈的祭奠权。毕竟,王大爷不仅是王先生的父亲,还是王大妈的亲哥哥。无论双方关系如何,王大妈确实有祭奠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犯他人民事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经多方调解后,王先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赔偿姑姑王大妈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后,还向王大妈赔礼道歉并获得了谅解。王大妈也因此撤诉。
有网友认为,王先生不可能连姑姑都忘了通知,这说不过去,就是故意的;也有网友认为,即便王先生忘记了,他的母亲、兄弟姐妹、妻孩们也不可能全部都忘记了,所以大概率就是故意的。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