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没有向银行借款,二没有使用(钱),甚至连在银行开卡都不是我办理的,为什么要我还钱?”12月下旬,成都男子李宗对上游新闻记者称,2015年他委托熟人代某凯给自己办理社保,“不料对方却用我的身份证从浦发银行贷款37.3万元,直到2021年4月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卡及房屋,我才得知这一情况。”
如今,李宗背负着剩余36.8万元的贷款以及产生的罚息、复利。他要求代某凯尽快还款,但对方表示以现有能力只能帮忙还部分本金,还让李宗和银行出面协商。
无奈之下,李宗只得向法院证明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他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审后,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宗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规定。即使案涉贷款和银行卡系李宗的身份证借用人办理,在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李宗也应对借用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警方的最新鉴定结果显示,在银行开户申请书上,确非李宗的签名。李宗质疑,银行在开户时未尽到审核义务。今年11月,他将浦发银行及开卡的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销户并承担鉴定费用。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目前,成都金牛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银行卡被冻结,方知自己借贷37万元
李宗向上游新闻记者回忆,2021年4月19日晚,他向一位朋友转账时被提示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他致电银行,被告知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并建议向成华区法院咨询。次日,李宗从法院了解到,他于2015年10月向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借款37.3万元,逾期两年后银行将其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其还款剩余36.8万余元及利息、罚息。由于迟迟未履行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判决书显示,成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李宗)与原告(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个人授信合同》)以及《浦发银行—银联商务天天富POS贷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373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年利率9.2%,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成华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2019年3月2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宗向原告浦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368157.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并支付浦发银行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4459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2021年4月15日,因李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同年7月26日,李宗被成华区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
“我从来没在浦发银行开过卡借过钱,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一审甚至都没有出席,法院怎么就判了?”带着这份疑问,李宗找到了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李宗称,该行负责人提到了代某凯,让他一下子明白过来——原来在2015年4月,因为孩子上学问题,李宗曾委托代某凯帮忙办理社保,并将身份证交予对方,“是不是他偷偷办理了贷款?”
再审法院:应对出借身份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宗介绍,他与代某凯相识多年,自己早年来成都打工时在代某凯手下当过学徒,双方关系较好。“后来我到高新区这边开门市,就跟他较少往来,但还是保持联系。不过,直到事发前他从来没告诉过我,他用我身份证向银行借款的事。”
李宗提供的多段通话录音显示,代某凯妻子刘某群承认,系其办理了这笔贷款,“这个钱是第三方贷下来的,是人家直接来门市找我们的。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对不起你。”同时,刘某群称,要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卖出还债,解决此问题;对于因逾期产生的利息问题,刘某群建议李宗和银行谈判。
李宗则拒绝此建议,“钱不是我借的,为什么要我出面?再说利息谈下去了,但本金又靠谁来还?”
据悉,代某凯和刘某群,分别系成都某家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21年4月因连续6个月未营业,被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与多家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9月、2021年7月该公司先后被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及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银行卡和房屋一直处于冻结状态,李宗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自己与银行不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提交了由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2015年11月12日的《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以及《网贷通客户回访确认书》上“李宗”签名,均不是出自李宗本人的笔迹。
2021年11月3日,成都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过,上述的鉴定文书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理由是该鉴定系李宗在申请再审期间单方委托,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未同意,且其提供的样本和检材均未经银行方面认可,该鉴定也不是法院司法委托进行的鉴定,“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则提供了李宗在办理银行卡时的开户申请书、系统读取李宗身份证原件并对身份证原件拍照的打印件,以及案涉贷款转至李宗办理的银行卡,以及五笔还款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宗经质证后,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是自己持身份证去现场办理。
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及银行卡时履行了相关的审慎审查义务——银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和银行卡时,均核验了李宗的身份证原件,并录入了李宗身份证原件信息,还对李宗身份证原件进行了拍照,且李宗在庭审时述称其身份证从未遗失过。“再审中李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办理案涉贷款及银行卡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应认定办理案涉贷款和银行卡时系李宗本人。”
对于李宗称出借身份证让代某凯帮忙办理社保的说法,法院认为,李宗应对出借身份证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宗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成都市中院认为,该案中即使案涉贷款和银行卡系李宗身份证借用人办理,在身份证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李宗也应对借用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2021年11月4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宗在再审中的诉求。对李宗提出的申请调取办理案涉银行卡时的相关证据和再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成都市中院同样未予支持。
银保监会称银行贷后管理不规范,未发现骗贷
李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直到再审期间他才从法院获得了更多的证据,包括在浦发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以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因为之前的《个人授信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电子版都无个人签名,所以一开始只有从《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以及《网贷通客户回访确认书》入手,虽然两份文件签字鉴定意见都显示非我本人签名,但法院以单方委托为由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