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自己的东西,要回来天经地义!”12月14日,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庭上,陈某莲和两位哥哥如是说。
12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案件中,陈某莲父亲陈瑞园当年收藏的诸多藏品被其所在单位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带走,后又移交给四川博物院。在陈瑞园去世多年后,其子女无意间在四川博物院发现父亲的藏品,因此起诉要求返还。
在当天的庭审中,四川博物院代理律师对藏品移交事宜表示认可,但称四川博物院只是保管单位,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他们无权决定藏品是否返还。且当年的侵权单位是陈瑞园所在的单位,陈某莲等人应向中铁二局主张权利,并非向四川博物院。
当天一审开庭,并未宣判。
百余件藏品
印有父亲印章的藏品现身展览
协商未果,三位老人将博物院告上法庭
据陈某莲介绍,父亲陈瑞园于1971年去世时,她19岁。去世前,父亲将她叫到病床前嘱咐:“大妹儿啊,你要理(整理)一下我们家的东西啊……”而父亲去世后,由于年龄较小,她也不知从何“理”起,直到40多年后,一位友人的出现——
2015年的一天,陈某莲哥哥的一位藏友在四川博物院看展时,无意间看到一幅印有陈瑞园印章的扇面,“还是清代姚元之书法。”该友人便将此事告知了陈家人。
随后,陈某莲的三哥陈某高以及四哥陈某诠赶到现场拍照取证,后拿着照片找到了四川博物院。陈某莲说,四川博物院认可这些藏品属于陈瑞园,并先后提供了两份藏品清单,一份是1951年陈瑞园捐赠86件藏品的清单,另有45件,是1957年中铁二局移交给博物院的书画作品,“这45件印有陈瑞园的印章。”
对于父亲“捐赠”的藏品,陈家人一再要求四川博物院出示相关凭据,但四川博物院在回函中称“捐赠书是直接发给捐赠人(陈瑞园)本人”,因此无法提供。记者看到,所列清单中的藏品多集中于明清两代,包括:明《万经设色山水图轴》、清《黄尊古山水轴》、清《康有为行草书轴》、清《顾复初山水图轴》、近代《张大千仿唐寅莲花图轴》等。
据陈家人介绍,这些藏品具有一定价值,当他们表示要追回藏品时,“四川博物院说我们陈家后人可以随时去看,会热情接待,还可以办专场(展览)”,但不同意带走。
由于协商未果,2020年11月,陈家兄妹将四川博物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藏品130余件(除上述86件、45件外,另有8件藏品陈家人从其他途径获悉)。
陈瑞园三个在世的子女中,最小的已有72岁,最大的接近80岁,在当天的庭审中,三位古稀老人坐在原告席上有些显眼。
“立案过程很艰难。”陈某高说,他们从2020年起诉,直到今年10月才最终立案成功,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无法确认这些藏品的价值。今年77岁的陈某诠为了收集父亲藏品被拿走的证据,也多次找到四川博物院以及中铁二局,从中斡旋。
为何父亲的藏品会到四川博物院?据陈某莲介绍,他们家是收藏世家,从爷爷开始就有收藏的爱好,后来父亲也迷上收藏。当年因历史原因,父亲所在单位先后两次拉走几车藏品,一直未退回。1980年左右,他们曾被通知去认领物资,但仅认领到线装书、印章、朱砂墨三件藏品。
庭审现场
诉讼时效、“捐赠”来源……
藏品究竟是否该返还?双方对峙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陈家人提交了17项证据,包括四川博物院对陈家人的复函、四川博物院出具的藏品目录、中铁二局向四川博物院移交字画的签呈、登记单等。被告四川博物院并未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四川博物院所获得的印有陈瑞园印章的书画作品中“有文物,也有藏品”,中铁二局向四川博物院移送一批藏品也是事实。在原告要求返还的130余件藏品中,86件属于捐赠,其中45件是否属于陈瑞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议原告向中铁二局进行了解。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被告律师表示,四川博物院只是代保管,“保管人没有权利返还藏品”,且本案的侵权主体是中铁二局,因此原告的起诉对象不应该是四川博物院。藏品是由中铁二局移交的,“四川博物院接收移交藏品是合法的”,如果原告认为中铁二局的移交是非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该移交行为。
此外,就算这些藏品属于陈瑞园,在该案中侵害的也是陈瑞园的物权,而非陈瑞园子女的物权。且本案纠纷源于1950年左右,距今已有70多年,远超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陈某莲认为,其父死后,其子女就自然拥有合法的继承权,“是自然形成的,不需要法院再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哄抢、破坏”,原告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是陈瑞园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返还该笔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且《民法典》明确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原告方认为,四川博物院声称86件藏品是由陈瑞园先生“捐赠”,但无法提供相关文书,无法说清来源,是无权占有,“理应返还”。中铁二局也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或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规定,该案中,中铁二局先是无权占有,后其又转交给四川博物院,因此,他们既可以要求四川博物院返还,也可以要求中铁二局返还。
被告方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年的捐赠文书等应由原告方提供,但法官现场表示“被告有义务对馆藏品的来源进行陈述。”后被告律师表示将“继续寻找原始材料。
记者注意到,在中铁二局当年移交给四川博物院的函中提到,“我局没收的文物字画约百余件,但当时尚不能决定此文物字画是否还需要退还本人,故未移交。现因我局对此文物字画既不能派专人管理,又缺乏保管经验,为保全祖国优秀的遗产,故拟移交你馆保管,但今后如尚需退还本人时,则请给予退还。”四川博物院于1957年10月16日签字接收。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从最开始占有就无法律根据,他们受托于无权占有者中铁二局的移交而不定期保管藏品,移交函中也写明“今后如尚需退还本人时,则请给予退还。”因此四川博物院理应返还。
被告律师表示,上世纪80年代四川博物院曾集中清退了一些符合政策的藏品。但目前无相应清退政策,建议原告通过另外的途径主张权利。
对于该案,被告律师认为此事发生时国家还没有完备的民法规定,“按现在肯定是侵权行为”,但若以国家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去裁量70多年前发生的事件,根据“法不溯及过往”原则,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
专家说法不一
有学者建议应先谈藏品的保存问题
或可效仿之前的捐赠案例给予奖励
记者在网上搜索“陈瑞园”,在《收藏家》杂志201907期的一篇由四川博物院研究人员介绍馆藏顾绣(刺绣工艺)珍品的文中记载:这幅名为《明代顾绣天王像立轴》的顾绣作品,在画面右下方钤印“巨阵君”“自力堂”“意圆居士”,在画面左下方钤印“皕研楼”。文中同时提到“‘自力堂’‘皕研楼’是陈瑞园的斋号”。
陈家人说,在四川博物院提供的收藏清单中,藏品上均有父亲陈瑞园的名章、收藏章、堂号、斋号等印信。记者看到,在藏品清单钤印(盖印章)一栏写有“燧田审定”“燧田收藏”“燧田所得唐宋元书画”等。陈某莲说,父亲陈瑞园,名燧田,目前家中仍有几枚父亲的印章,与藏品上的印章相同,在当年返还的线装书中,也有多枚父亲盖的印章。
记者看到,在四川博物院当年的接收函中载明“兹承二工程局交来文物、资料、国画等合计贰佰肆拾件。”对于此事的真实性,记者也从中铁二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一两年前,他们的确接到陈瑞园后人来查档案的请求,“档案人员就给他查了”,之后他们又拿着那些档案,要求中铁二局归还其父亲的物品,但物品已移交给四川博物院“没办法”,“他们觉得是中铁二局造成的,要中铁二局去向四川博物院要。”至于移交的240件物品中有多少属于陈瑞园?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年代久远,他们目前也正在尽力清理。
对于所有权问题,四川某美术馆馆长向先生认为,印章分为作者章、收藏章、鉴赏章、题跋人章等,字画印章也较为容易,印章亦无法证明字画的归属问题,“除非有明显的证据、清单”,并通过合法渠道拿到这些证据。但既然四川博物院承认86件藏品为陈瑞园捐赠,就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帮助陈家后人厘清藏品来源。
向先生认为,若查实藏品属于陈瑞园私人所有,那么四川博物院就应返还给陈家后人,由他们自行处置,“但想要回藏品是有难度的”。
四川博物院文物专家周女士则认为,应抛开返还问题,谈一下藏品的保存。藏品经历几十上百年,本身就非常脆弱。比如顾绣本身就是有机质,若无恒定环境,很容易损坏。而四川博物院有恒温恒湿的保存环境,有专人进行建档、修复,“放博物院可以永久保存”。她担心交给个人后因保存环境不佳影响藏品的保存。且在博物院保存,捐赠者及后人可随时来看,不作展示时,可供拍照、研究,还可以捐赠人为名开设专题展览,让世人认识了解陈瑞园,“比放家里价值大很多”。
在成都收藏家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学者看来,这是一个时代的问题,“个人财力有限,无法保存”,建议还是由国家机构来保存。
若最终需由四川博物院保存,向先生建议可效仿2019年一位收藏家将收藏的200多幅陈子庄的画作捐赠给四川博物院的案例。估值近亿的画作捐赠后,最终捐赠人也获得了由四川省财政厅给予的不菲奖励,双方均进行了一定的平衡。
律师:双方均应拿出有力证据
原告方追加中铁二局为被告
对于该案藏品所有权问题,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若案涉旧物确属于陈瑞园的合法财产,就应根据继承权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遗产处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合法继承人陈某莲等人依法继承。而作为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用不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中铁二局可以让四川博物院返还。
同时,林小明律师提到,如果是文物就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来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保护条件,交由具备更好条件的单位保护也可能是双赢选择。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文物艺术品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律师严俊认为,从一审来看,原被告双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他认为,原告方应列举出每个藏品是属于他们所有的关联证据,而鉴于该藏品来源单位为中铁二局,由于年代久远,在查清事实方面存在主客观的局限性。
反之,四川博物院也应举证他们合法拥有藏品的事实。四川博物院称其为代保管方,就应提交给法院有关旧物来源的全部证据,四川博物院也应提出申请,追加旧物移交单位中铁二局作为本案诉讼第三人出庭,配合法院查清事实。
记者了解到,目前原告方已向法院申请追加中铁二局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12月22日,56之窗网记者联系四川博物院,相关人员表示“按照流程来”,他们等待和尊重判决结果。
由于还需提交材料以及追加被告,当天一审并未宣判。陈某高向56之窗网记者表示,“打官司不是非要赢,关键是把事情弄清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真真假假”。
在经过近3小时庭审后,一行人走出法院大门,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这个案子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