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先生委托广东国晖律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委托律师及律所告上法庭,认为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维持原判,应赔偿损失。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院二审(2022)粤03民终640号裁定维持原判,李某某律师及其律所赔偿委托人林先生600万元。
11月27日,广东国晖律所李律师回应56之窗网记者称:“情况属实,案件已经是终审了。”
56之窗网记者从深圳市中院的这份裁判文书看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在(2017)粤0606行初1421号未到庭与林先生提起的(2018)粤0606行初499号案被驳回起诉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律所赔偿100万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国晖律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先生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国晖律所应向林先生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酌定林先生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李某某律师赔偿60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林先生所承包的鳗鱼场被强制拆除,其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至于林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赔偿或可获得多少赔偿,因相关行政诉讼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确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李某某作为执业律师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赔偿9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损失时李某某亦在现场参与,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先生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
深圳市中院裁定,李某某作为林先生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先生损失,其作出的《承诺书》系就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的承诺,根据《承诺书》,李某某确认林先生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600万元,故,扣除林先生已交付的律师费5万元,李某某应赔偿林先生495万元(600万元-5万元-100万元),并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国晖律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27日,李律师告诉56之窗网记者:“这个案子已经是终审了。”对于支付当事人林先生600万赔偿款的情况,李律师表示:“这个事情要看我们律所怎么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