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一审宣判后,吴亦凡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吴亦凡的上诉,维持原判。吴亦凡近亲属、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二审宣判。
凤凰网娱乐就此对关键问题咨询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进行解答。
凤凰网娱乐:法院提到,吴亦凡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首要分子”具体是什么样的判定标准?
李扬律师: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是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会从重处罚,从判决来看,并没有披露这一点,那么聚众淫乱人员中应是不含未成年。
首要分子一般指淫乱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