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发布通告称,城区禁止私自熏制腊制品,熏制腊肉、腊肠等需送到指定的集中熏制点。
11月22日,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应称,出台该规定是为了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兼顾环保和用火安全。两地多个集中熏制点负责人均表示,集中熏制要收取加工费或材料费,通江县其中一家集中熏制点注明“熏制限于在该公司购买的肉制品”。
以环保为名禁止居民私熏腊制品,听起来总有些管得太宽的意味。在注重环保的背景下,拉出环保大旗总显得绝对正确,让人无法拒绝。只不过,熏制腊制品是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当地饮食文化的构成,总要讲究并证明合理性。
一个自然而然的质疑是,指定地点熏制并没有减少排放总量。根据一些熏制点负责人的说法,工厂只不过是离城区远了些,也没有说明工厂采用了什么技术可以减少污染。
如此一来,其施政目的便只是使城区的大气指标符合规定,而没有真正减少排放。并且,跳脱出一个县域的排污量,从一个省份的视角来看,排污量并未得到控制。
这恐怕未必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精神。该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可见,防治大气污染,一条原则始终是控制源头,控制总量。一般而言,或是通过技术等方式减少排放,或是采取替代方式处理污染物。所以,指定熏制点和居民自己熏制在污染总量的排放上是否有明显优势,能够有效控制排放总量,是需要证明的。否则,就是为了达标而达标。
颇为耐人寻味的是,通江县所引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并未就此做出相关规定。居民熏制腊肉既不属于该条例第45条规定的“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亦不属于“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该通告实际上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信息是,政府部门指定腊制品集中熏制点。尤其是通江县,仅提供了两个集中熏制点,其中一家还表示只熏制在他们家买的肉制品。
这可能触及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另据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因此,被指定的那几家集中熏制点是怎么被指定的?具有熏制腊制品能力的是否只有指定的那几家主体?有必要就此作出相关说明。至少目前来看,指定地点熏制就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公共政策必须讲究合理性与合法性,这是法治政府的施政基础。一项政策需要与一个地区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有所平衡,即便历史传统与现代要求之间有着非此即彼的冲突,施政节奏也应该是渐进的、审慎的,更别提地方政府的某项行政命令必须受到上位法的约束。这是现代政府的政治伦理,也是有权不能任性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