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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倒栏杆致女子被绊倒,狗主被判赔近5万(热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3 22:02: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8

狗撞倒栏杆致女子被绊倒,狗主被判赔近5万元

一次平常的遛狗,竟赔了快5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狗人雷先生和物业公司均对受伤者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5日,陈女士在步行通过小区地下停车场时,被若干颗固定于地面但裸露在外的螺丝钉绊倒受伤。据现场监控视频,该地下停车场内有照明,案涉螺丝钉原本用于固定停车场内的防撞杆,但事发当天上午,雷先生在停车场遛狗时,其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导致螺丝钉暴露地面,后防撞杆被其他过往人员立起在螺丝钉旁边,陈女士经过时未留意到地面情况,遂被绊倒。

经诊断,摔伤导致陈女士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膝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陈女士将雷先生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对其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案涉螺丝钉之所以暴露地面,是由于雷先生的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导致。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狗撞倒防撞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但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排除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方,对该区域负有管理、维护和消除危险的防免义务,但却未能及时发现防撞杆被撞倒的情况,存在管理疏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此外,陈女士在行走时因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而不慎摔倒,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雷先生与物业公司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陈女士的损害。从过错程度来看,雷先生虽是引起危险源的一方,但物业公司未尽合理的危害防免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时消除危险或提示危险,故后者责任更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雷先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原告陈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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