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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劳动人事纠纷如何“投诉有门”?四部门明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1 22:53: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58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四部门发布通知,将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

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争议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副司长 王志强: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让人民群众遇到劳动人事纠纷时“投诉有门”,有合法、便捷的维权渠道;让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劳动人事纠纷时“有据可依”,进一步提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促进劳动人事争议

就地、就近、就便化解

通知还明确提出了重点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商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就便解决。

通知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防止争议隐患转化为争议案件。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主渠道。通知要求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提升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争议化解能力,方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解决争议纠纷。

仲裁院是办理争议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通知要求加强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发挥仲裁院专业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商(协)会调解组织贴近企业,是争议预防化解的重要力量。通知提出行业商会协会广泛设立商会协会调解组织,进一步发挥商会协会调解组织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司副司长 王志强:把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解决,更好及时有效地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 李天雷 郑春宇 朱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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