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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化粪池爆炸致1死5重伤系谣言 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4 14:51:2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1

近日,22岁男子为博眼球,造谣保定化粪池爆炸,称“死了一个,五人重伤,三十人轻伤”被处罚。

保定化粪池爆炸致1死5重伤系谣言 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

10月23日,据保定网警:为全力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保定莲池网警重拳出击,紧盯群众高度关切、影响社会安宁的各类网络谣言,依法处置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案件,持续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2023年10月22日,莲池网警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内发布“保定市化粪池爆炸了,死了一个,重伤五个,三十人轻伤”,该消息不胫而走,引发热议,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核实,该文字内容系虚假信息,系博取眼球编造谣言信息。

经进一步调查,该谣言编造者为徐某某(男,22岁,保定市莲池区人),其承认在微信群为了博眼球,引关注,未经证实故意编造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徐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和造成的现实影响,莲池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行政处罚。徐某某表示以后会规范自身上网行为,不再随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网警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依法依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对网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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